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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尔西曼付款合同签订详细介绍

信息来源:西门子备件中心      发布时间:2017-05-12 13:40:05      点击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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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付款条件: (1)期货预付合同全款的30%,余款发货前付清。
(2)现货付清全款并到帐后发货。
2.交货条件: (1)运输方式及费用:卖方承担运输费用,发货方式由卖方决定,发货地址仅限买方公司地址,
若买方要求卖方改变其通常的运输方式或者代发货到其它地址,买方将承担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
(2)发货时间:款到帐后发货,提供等额增值税发票。
(3)交货地点:需方公司所在地(限国内),合同产品运抵运输工具可以抵达的买方指定的地点即
为交货完成,买方承担从运输工具上卸货的费用及风险。
(4)如果由于卖方非主观故意因素而是不可抗力,或其他卖方无法合理控制的原因,交货日期则
相应延后。
3.质量保证及 质保期: 按西门子样本提供的技术规范和要求,非人为原因损坏保修一年。西门子特别声明的产
品保证期按西门子规定质保。如果卖方已备好货物并向买方发出“货物备妥通知”或其他表明合同产品可供
交付的通知,但由于买方的原因未交付,则合同产品的质保期自卖方发出“货物备妥通知”或其他表明合同
产品可供交付的通知七(7)日内后起算。
4.权利保留: 在买方按合同约定付清全部价款之前,卖方保留货物的所有权。
5.货物包装: 西门子原包装,包装防潮、防震,适合于长途运输。
6.验收标准、 方式及提出异议期限: 在货到站后三日之内按西门子标准验收,如果三日之内未提出书面异议则
视需方所收货物验收合格。
7.风险责任: 买方或其承运人收到货物时要当场检验货物是否有破损,如有破损应立即通知卖方,并拒绝签收货
物。自买方签收货物后卖方不再负责破损、丢失的责任。
8.违约责任: (1)供(需)双方先后盖章确认合同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三个工作日,后者逾期盖章,前者有权
解除合同。
(2)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需方未履行付款条款,供方有权解除合同。
(3)不收货或不提货 如果在收到卖方已备好货物并向买方发出“货物备妥通知”或其他表明合
同产品可供交付的通知贰(2)周后,买方仍未付清合同余款和/或提货或收货,卖方有权对该货物进行处
理,若4周后仍未付清余款并提货或收货,卖方有权终止该合同并保留买方的预付款作为违约金,如果该
款项不足以赔偿卖方的损失,卖方有权向买方提出进一步的索赔。
(4)在交货前如果买方在交付之前终止协议,发出取消通知或以其他方式违约,买方应支付卖方
相当于已生效合同总价30%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卖方可以保留买方支付的预付款已抵扣违约金,如果该款项
不足以赔偿卖方的损失,卖方有权向买方提出进一步的索赔。
9.合同纠纷: 因本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争议在协商开始
之后30日内仍无法解决,则任何一方均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
担,仲裁结果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10. 本合同签约 之产品为纯销售性质,不包含技术服务费用。
11. 合同货物明 细中所有型号,均经双方确认,卖方不承担因型号错误所造成的任何经济责任。
12. 合同传真复 印件效力等同于合同原件效力。合同修改须卖方在修改处盖章签字方能生效。
13. 遵守出口管 制法规: (1)如果接收方将卖方提供的货物(包括无论以何种方式提供的硬件,软 件和/或技术,
以及相关的文件),以及卖方完成的工作和服务(包括所有种类的技术支持)转移给第三方,则接收方应
遵守所有适用的国内、国际的(再) 出口控制法规。在任何情况下,这种货物,工作和服务的转移,
接收方必须遵守德国,欧盟以及美国的(再)出口控制法规。
(2)在向第三方转移卖方提供的货物,工作和服务之前,接收方应该特别 检查并以适当的措施保证:
该转移,或就这些货物,工作,服务有关的合同提供经纪服务,或向第三方提供与这些货物,工作,
济资源,将不违反欧盟,美国和联合国实施的禁运,同时还应考虑(禁运)对国内业务的限制且不得规
避禁运的服务有关联的其他经规定; 如果此类货物,工作和服务被禁止用于与军备、核技术或核武器有关
的用途,或需要途,则此类货物,工作和服务将不会被用于上述用途,除非相关批准已获得; 所有适用的
欧盟和美国制裁清单中批准方可用于上述用有关与清单上列举的实体,个人和组织进行交易的规定已被考虑。
(3)如果被要求帮助有关当局或西门子进行出口控制的审查,则接收方在收到卖方的要求后应立刻提供包含
有卖方所提供的特定货物,工作和服务的最终客户,最终目的地,以及预期用途的所有信息,以及任何
存在的出口控制限制。
(4)就任何由于接收方不遵守出口控制规定而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索赔、诉讼、行动、罚款,损失、成本
和损坏,接收方应补偿卖方并使其免受损害,且接收方应赔偿卖方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5)出口控制敏感国家:在最新的出口控制敏感国家清单中(2011年1月4日更新) ,总共25个国家在列(不一
一详列国家名称),在出口控制敏感国家清单中, 对于6个国家的出口控制是非常严格的,这六个国家是:
伊朗,缅甸,朝鲜,古巴, 苏丹, 叙利亚。
14、卖方在此确认的交付日期是基于目前得到的信息确定的,卖方将尽量满足该交付日期。一旦卖方得知近期日
本灾难性事件可能造成交付的延误,卖方将尽早通知买方,卖方在此同意交付日期适当延长,同时卖方保留部分
交付的权利。